制度也是伴随着中国法制水平的逐渐提高而循序渐进的。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特许经营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办法(试行)》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关于特许经营立法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办法(试行)》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被特许人的资格、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缴纳的费用种类等;《办法(试行)》还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办法(试行)》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一系列与特许经营有关文件中,只有《办法(试行)》明确使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
概括而言,《办法(试行)》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并非完全针对特许经营,但其中相关规定对特许经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文件不仅明确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合法性,还对特许经营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对这八部文件,现简单介绍如下:
其一,国内贸易部1997年3月发布的《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这是42条,分别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定义及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适用于国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也适用于国外的企业。
《办法》对此前的《办法(试行)》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首先,在特许人资格方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被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强调了参加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性。其次,在特许经营合同内容方面,《办法》弥补《办法(试行)》粗糙简单的规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专门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34条。《条例》是商务部成立以来,在特许经营领域出台的最重要的一部法规。从此,这部《条例》成为我国规范特许经营的最基本法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被特许人将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更有保障的司法救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将有法可依,司法机关面对特许经营纠纷,将能从容依法裁判。
(四)发展历程的总结
自20世纪80年代特许经营在中国萌芽发展以来,为了使特许经营发展得更快,发展过程中的负面因素影响最小,中国政府在该领域的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努力。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再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制内容从笼统、原则发展到具体、全面,规范价值也从流于形式性发展到具有实际操作性。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在中国“入世”之后,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的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协助规范下,可以说,规范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体系在中国已经建立。也正因为如此,我国不可能再制定一部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等内容在内的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
当然,在由计划经济转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特许经营遇到的品牌意识不强、规模化程度低、管理水平低等困难和挫折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面对几乎一致斥责中国特许经营“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环境不良好”的言论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对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何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的配套司法措施,改善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是我国特许经营法律保护下一步考虑的重点。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体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许经营领域目前最重要的专门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成为推动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发展的外在动力和保障特许协议当事人的重要法规。《条例》主要构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时,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的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明确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的评价与展望
《条例》实施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许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条件就招募加盟商或是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等。《条例》实施以来,其意义是非常积极的。它的意义主要在于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准入标准,规定了特许人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按期备案等相关法律义务,使特许企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通过《条例》的实施,逐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将不符合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企业排斥于市场之外,为真正具有竞争力的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打造更多更好的商业特许经营品牌。最后《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商务部门做到了有法可依,强化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成为促使有关政府部门构建“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外在动力。
然而《条例》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条例》仍然没有涉及特许经营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时的条件;而且《条例》,尽快制定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同时应当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制度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